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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科技创新队伍建设和发展教育行动计划纲要》的通知

  1、设立“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奖学金”
  从2001年开始,建立“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奖学金本着择优支持、严格评审的原则,用于资助在中国科学院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名额按基础研究、资源环境、高技术、新型、交叉及公益等学科进行分配,每年评审一次,次评审批准的有效时间为一年。原则上,年度奖学金的名额为全院在学研究生总数的20%。奖学金的评审组织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具体评审工作在各培养单位进行。
  在国家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前,继续保留执行教育部现行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和实施办法。原有的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学金和各类冠名奖学金的申报、评审办法不变,这类奖学金今后统称为“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奖励基金”。
  2、全面实行“研究助理”、“管理助理”、“教学助理”制度
  从2001年起,全面实行“研究助理”、“管理助理”和“教学助理”制度。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科研岗位的设置、科研项目的需要及科研经费情况,按照国际惯例,设立不同类别的研究助理、管理助理或教学助理岗位,自主确定岗位津贴标准。岗位可以是全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实行按岗聘任,契约管理。
  3、鼓励硕博连读的培养方式,加强课程体系建设,实行弹性学制和完全学分制
  在全院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基础性学科和有条件的研究所,继续鼓励实行硕博连读的培养方式,重新修订硕博连读的培养方案,切实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
  根据不同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及研究生论文工作的情况,实行弹性学制。允许研究生学习期间休学创业,但累积学习时间硕士生一般不得超过四年,博士生一般不得超过六年。
  采用国内外先进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模式,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内外高水平的优秀教材和课程设置,建立国际一流的研究生课程体系。
  实行完全学分制。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可以分散在其整个学习期间完成,不再统一规定必须在入学后一年内完成。但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必须按课程培养要求取得规定学分。
  4、加强产学研结合,为社会培养更多的实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扩大开放,鼓励接收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到我院攻读博士学位。
  结合与地方及企业的科技合作,有条件的研究所可为地方和企业培养各类研究生,开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渠道,推动实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
  按照教育部有关接收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研究生的有关规定,加强人才培养的国际合作,鼓励部分有条件的研究所招收外国留学研究生和港澳台研究生,使我院外国留学研究生和港澳台研究生的在学人数有明显增长,培养质量与国际水平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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