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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
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1]26号 2001年3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国税党字[2000]83号),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

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国税党字[2000]83号),现对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财务管理权的监督制约,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对预算分配权的监督制约
  (一)严格预算编制。
  1.坚持预算编制原则。各级国家税务局编制预算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搞赤字预算的原则。上级单位预算安排应保证下级单位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的开支。要严格控制基建规模,基建支出不得挤占正常经费支出。上级单位对拨给下级单位的各项补助经费不准越权分配,也不得干预下级单位的资金分配。
  2.严格预算编制程序。财务部门提出预算的初步方案,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对于资金需求较大的项目预算须经以下程序: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议并会同技术部门对项目进行论证,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后,报财务部门纳入单位预算。
  3.严格资金归口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其他收入管理规定》(国税发[2000]199号),对取得的各项收入,一律纳入预算管理。未纳入的,一经查实,按“小金库”处理,予以没收。
  (二)严格预算执行。
  各单位对批准执行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无特殊原因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报上级部门备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权行事。
  二、对资金使用权的监督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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