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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财务管理与研究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

教育财务管理与研究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财教[2001]15号 2001年3月19日)

  第一条 为使教育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教育财务管理与研究专项经费专款专用,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财务管理与研究专项经费是由中央财政核拨的、为加强教育财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而专门设置的财务管理与研究经费。
  第三条 经费开支范围
  1.为开展教育财务管理与研究而召开的研讨、评估、论证、鉴定等会计所需的会议费;
  2.为开展教育财务管理与研究而进行的考察、调研等工作所需的差旅费和交通费;
  3.聘请专家的补贴和临时借调人员的补助等费用;
  4.为开展教育财务管理与研究而搜集、购置的资料(含国外资料购置和翻译)、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等费用;
  5.为开展教育财务管理与研究而发生的办公场所租借、邮电通讯、软件开发、数据库建设、资料印刷、出版补助和宣传等方面的费用;
  6.为开展教育财务管理与研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经费开支标准
  教育财务管理与研究专项经费的各项开支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
  会议费、差旅费标准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借调人员的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经费管理
  1.教育财务管理与研究专项经费按项目管理,每年10月,根据教育财务管理与研究的重点,财政部、教育部共同研究确定下一年度项目经费,由负责项目的单位提出具体项目预算,经教育部初审、财政部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人代会批准预算后执行。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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