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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省境内部分天然气产区资源税税额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四川省境内部分天然气产区资源税税额的批复
(财税[2001]29号 2001年3月2日)


四川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们报来的《关于调整部分地区资源税税额的请示》(川财税[2000]39号)收悉。
  根据资源税的立法精神和你省部分天然气产区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经研究,同意自2001年1月1日起,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所属川南、川西南、川西北三家气矿的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由每千立方米13元调减为每千立方米10元;将四川省德阳新场气田开发公司、德阳联益公司和成都龙星公司的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由每千立方米2元调增为每千立方米8元。你省境内其它油气企业适用的天然气资源税税额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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