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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1991年4月5日 国税函发<1991>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89)国税地字第088号《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曾明确“对于直接用于石油生产建设的占地,在1990年底以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鉴于石油生产企业的现实情况,为支持其发展,经研究决定,在1991年内,仍继续执行(89)国税地字第0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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