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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减免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减免税的通知
 (1991年10月18日 国税发〔1991〕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对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在“八五”期间采取优惠扶持政策的决定,国家民委、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轻工部、纺织工业部等单位联合审批下发了全国轻工系统、纺织系统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名单。现就“八五”期间定点企业的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如下:
  一、对江苏省、山东省、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和南京市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民族用品,如经营有困难,由企业提出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批准后,适当给予减征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照顾。
  二、除第一条所列省市以外地区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民族用品,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照顾,对其所得减半征收所得税。产品税、增值税的减免税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和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审批。
  三、对民族用品中属于国家严格控制的30种特殊消费品和长线产品,以及定点企业属于不允许减免税的“八小”企业范围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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