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1991年4年5日 国税函发<1991>4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89)国税地字第0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曾明确“对于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0年底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考虑到煤炭行业的现状,经研究决定,在1991年内仍继续执行(89)国税地字第0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