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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做好2001年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发离退休费工作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做好2001年
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发离退休费工作的通知
(人教字[2001]46号)


院属各单位:
  根据(国办发[2001]1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将做好2001年调整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具体实施工作,把好事办好。
  二、为了便于各单位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设计了工资标准调整表(详见一、二、三、四)。
  三、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见表五,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见表六。
  四、此次按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可作为计发离休人员每年1-2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五、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文件规定调整工资标准,所需经费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列支。
  六、此次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工作,符合条件的单位要认真填写“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审批表”,并报人事教育局审批后执行。
  七、京区单位按院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其中:
  1.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暂不变,待北京市文件下发后再调整。
  2.建国前参加工作,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老工人,按每人每月100元增加退休费。
  3.临时工退养人员及1955年前后复员的老女兵,每人每月按80元增加。
  八、调整工资标准、增加退休费、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审批工作由人事教育局负责。
  九、京外各单位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按所在地方有关规定实施。
  附件:1.各类人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调整表(一、二、三、四)(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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