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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美国调整木质包装熏蒸处理技术指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美方已有新规定)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美国
调整木质包装熏蒸处理技术指标的通知
(国检动函[2001]137号 2001年3月13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最近,国家局接到美国动植物检疫局的通知,自2001年3月18日起,对于中国输往美国货物木质包装的溴甲烷熏蒸处理,美方将不接受5℃以下熏蒸处理,并对不同温度段的熏蒸剂量做了以下调整:
  5℃:熏蒸剂量每立方米80克,密闭时间24小时;
  6—10℃:熏蒸剂量每立方米72克,密闭时间24小时;
  11—15℃:熏蒸剂量每立方米64克,密闭时间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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