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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浙江震洲纸业有限公司兼并改破产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浙江震洲纸业有限公司兼并改破产有关问题的复函
(银办函[2001]123号 2001年3月9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你办公厅《关于征求<关于浙江震洲纸业有限公司兼并改破产有关问题的请示>意见的函》(国经贸厅企改函[2001]110号文,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民丰公司兼并浙江震洲纸业有限公司是企业双方在自愿基础上,通过一定程序申报,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列入1998年全国企业兼并计划。到1999年底,有关债权银行按协议免息6507万元。2000年进入还款期,但民丰公司及下属的浙江民丰震洲纸业有限公司均未按协议偿还银行贷款。
  浙江震洲纸业有限公司被兼并后改破产,首先应当制订破产方案,并就有关债权债务与有关债权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协商。但有关债权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至今没有收到民丰震洲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方案,该企业也没有就兼并前后债权债务的处理与有关债权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协商。因此,我行暂不同意你委提出的有关破产企业金融债权的处理意见。
  建议由你委督促当地企业兼并破产协调小组和有关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尽快制订破产方案,按照地方政府解决一块、民丰企业承担一块、银行核销一块的原则,由三方面共同承担改革成本,妥善解决有关债权债务。待破产方案取得一致意见后,我行和你委共同行文上报国务院。
  二、我行不同意《请示》中提出的其他兼并改破产项目“参照震洲公司兼并改破产的有关原则作法”的意见。根据国阅[2000]23号文件规定,有关兼并项目确需调整为破产项目的,只能作为个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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