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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2000年皮鞋、尿素、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2000年皮鞋、尿素、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通知
(质技监局监发[2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减轻企业负担,扶优扶强,给企业创造一个宽松、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自2000年8月中旬起,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正式启动。经企业自愿申请,各省(区、市)局审查把关,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经局务会议审定,17家皮鞋生产企业申请的17种皮鞋产品。33家尿素生产企业申请的33种尿素产品、41家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生产企业申请的41种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符合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免检”)的条件,被授予免检资格,现予公布,名单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对免检产品的监督管理职责。需要强调的是:
  1.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从即日起三年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量监督检查,各省(区、市)局在工作中要避免对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2.获得免检的产品免检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要继续免检的,其生产企要重新问其所在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3.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做好本省范围内免检产品的管理工作企业不得以非免检产品冒充免检产品,不得伪造、转让免检证书或免检标志和扩大免检证书或免检标志的使用范围,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3条规定,追究企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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