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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清理整顿过程中社会保险基金清偿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清理整顿
过程中社会保险基金清偿问题的复函
(银办函[2001]156号 2001年3月2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你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金融机构过程中清偿社会保险基金的请示》(征求意见稿)收悉。现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国务院有关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政策要求,予以保留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全额偿还到期债务;被撤销或停业整顿的信托投资公司对个人债务的本金及合法利息要全额偿付,对境外债务要与境外债权人协商解决,对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债务通过变现原有信托投资公司资产或以原有信托投资公司资产抵债偿还;在被撤销或停业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债务偿付中,要严格区分和审定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债务,凡是其债权凭证上的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不得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债务转为个人债务。
  社会保险基金作为一种“基金”,是许多参保个人保险金的集合体,其资金有特定来源和用途,由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参保个人的保险金被强制征集并交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后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同时参保个人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保险金委托或信托管理关系。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以其自己的名义将其管理的保险基金交于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投资活动,由此形成的信托投资公司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债务应认定为对机构的债务,按照目前的清偿原则和政策要求,该债务不能比照个人存款优先清偿。各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在信托投资公司被宣布撤销或停业整顿后,根据清算组的通知及时办理债权登记,并与清算组协商债务清偿事宜。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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