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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纠正使用“万利达”等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纠正使用
“万利达”等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1]第257号 2001年9月12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第四季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陆续收到国内知名品牌影碟机生产企业的报告,投诉广东花都市的一些企业,使用他们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如:新科、万利达、金正等)同时也是注册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字号注册,以此在经营活动中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公开生产销售假冒知名品牌影碟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和知名品牌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局于2000年1月派调查组前往花都市,在你局配合下,指导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妥善处理了被媒体广为报道的“花都机”事件,纠正了花都市万利达电子厂、花都市新科电子厂等一批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制止了“花都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近来,“花都机”现象又在你省一些地区发生。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新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先后向我局投诉“顺德市勒流镇万利达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万江万利达电子厂”、“东莞市虎门新湾新科电器厂”、“南海市罗村街边万利达电子厂”、“广东南海新科电子厂”、“鹤山市沙坪万利达数码电子厂”、“深圳市创新万利达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万利达电器有限公司”等企业。这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花都机”同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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