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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出租闲置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出租闲置
 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1年2月12日 国税发<1991>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据了解,目前国营工交企业出租闲置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已全部作为企业的更新改造基金,用于弥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资金不足。为了鼓励国营工交企业充分发挥闲置固定资产的作用,增强企业自身更新改造的能力,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国营工交企业出租闲置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1991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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