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出租闲置
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1年2月12日 国税发<1991>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据了解,目前国营工交企业出租闲置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已全部作为企业的更新改造基金,用于弥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资金不足。为了鼓励国营工交企业充分发挥闲置固定资产的作用,增强企业自身更新改造的能力,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国营工交企业出租闲置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1991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