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
1 范围
本准则规定了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活动的审核员所应具备的主要能力,提出了审核员注册的要求,适用于所有向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以下简称“安注委”)提出注册申请的人员及已注册的不同级别的审核员。
2 引用文件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3 定义
国家经贸委《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中的定义适用于本准则。
4 注册级别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按实习审核员、审核员、主任审核员三级进行注册:
4.1 实习审核员:是指满足本准则的能力、教育和工作经历、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经历和培训经历的要求,但未满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经历要求的人员。
4.2 审核员:是指已满足本准则的所有要求,并证实其有能力根据国家经贸委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单独或作为审核组成员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进行全面或部分审核的人员。
4.3 主任审核员:是指已满足本准则的所有要求,并证实其有能力根据国家经贸委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管理审核组并能够协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各方面工作的人员。
5 能力要求
申请各级别审核员注册的人员应具备以下能力:
a)具有相关运行过程及过程控制的知识;
b)具有职业安全健康科学与技术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