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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核定建设项目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200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了控制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可能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及对环境的影响进行预测,提出控制和削减措施,作为核定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依据。
  二、我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在初审意见中提出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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