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对环境工程设计和环保设施运营持证单位进行检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对环境工程
设计和环保设施运营持证单位进行检查的通知
(环办[200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我局《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和《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拟于2003年3月-5月在全国范围内对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环保设施运营持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以规范获得环境工程设计资质、环保设施运营持证单位的市场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我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进行持证单位的检查工作。
  二、检查对象:2002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资质的所有持证单位。
  三、检查原则:重点行业(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工业废气、主要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等)重点检查与抽样检查相结合,文件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国家抽查(为辅)与地方自检(为主)相结合。
  四、检查内容:主要检查人员状况,工程业绩基本情况,企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企业经济状况,遵守市场管理法规、资质管理规定情况,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及遵守职业道德情况。
  五、检查方式:检查采取自检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持证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检查表,并在2003年4月25日前将检查表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要在此基础上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请有关部门认真填写汇总表,并于2003年5月20日前将汇总表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在此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和省市环保局管理人员进行抽查,并公布最终检查结果。无故不参加检查或在填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将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证书级别或收回证书的处理。地方环保部门要认真负责完成该项工作。
  六、这次检查是我局开展环境工程设计资质认可工作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认可工作以来开展的一次重要的全面检查,时间紧、任务重。请各有关单位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客观、认真地完成检查工作。检查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技术产业处联系。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