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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煤安监办字[2003]24号 2003年3月12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现将《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同时对2003年的评估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对全国所有合法煤矿开展安全程度评估,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确定的2003年重点工作之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加强领导,确保全年评估任务的完成。
  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要在4月中旬以前制定出评估标准和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局备案,4月份组织宣传贯彻,5月份由企业对照标准自查,6月份开始进行评估,年底前结束。已经组织开展安全评估的省、自治区,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本地区的评估工作进度。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制定评估标准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评估工作要与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紧密结合。对国有大矿,首先评估国家局确定的重点监控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对小煤矿,首先评估专项整治进度慢、事故多发地区的矿井。四、请各单位从6月份开始每月向国家局汇报一次评估工作进展情况、国家局将组织督查组对评估工作进行抽查。年底对各地开展评估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对评估质量高、完成任务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要加强对承担安全评估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质量,防止弄虚作假,同时要督促企业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确保安全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00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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