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实行律师出庭统一着装制度的通知
(司发通[2003]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经司法部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起,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出庭时,必须着全国统一律师出庭服装、佩戴律师出庭徽章。这对于树立律师队伍良好形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实施这一制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了《
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和《
律师协会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对律师出庭统一着装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出庭统一着装的宣传,教育广大律师认真执行两“办法”。要积极帮助律师协会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确保两“办法”的顺利实施。
附件:一、《
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
二、《
律师协会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二00三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一:
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
(2002年3月30日四届十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队伍的管理,规范律师出庭服装着装行为,增强律师执业责任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
第三条 律师出庭服装由律师袍和领巾组成。
第四条 律师出庭着装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律师出庭服装仅使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在其他任何时间、场合穿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