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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培训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培训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1 目的
 
 为严格规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的培训工作,严把审核员的培训质量,以培养出素质高、专业能力强、有强烈的社会职责感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依照公平自愿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自愿申请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向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以下简称安注委)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安注委认可后,接受安注委监督管理的所有机构和组织。
  3 培训机构资格条
  3.1 机构须具有法人资格或有上级法人资格单位担保的二级机构。
  3.2 须有固定的办公与教学场所,合格的教学设备设施,具备培训活动所需的资金和技术资源。
  3.3 须有经过安注委培训或认可的专职教师10人以上。
  3.4 须建立健全有关培训工作管理规章制度,每年须制定详细的培训工作计划,并将其文件化。
  3.5 须建立稳定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以确保审核员的培训质量。
  3.6 须采用现场教学方式进行培训,严格按安注委的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课程计划安排,不得采用函授或其他方式进行培训教学。详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培训课程批准准则》QPP002。
  3.7 注册审核员的培训应以审核员培训大纲为指导,须采用《中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国家注册审核员培训教程》为基本教材。
  3.8 培训人数。每期培训班学员人数必须控制在50人以内,并严格遵守有关培训教学规定。
  3.9 培训考试形式。所有注册审核员培训的结业考试,必须采用由安注委办公室统一提供的题库进行考试,考试后由监考工作人员立即封存,交由安注委办公室指定工作人员保管。具体规定详见《注册审核员考试程序》QPK001。
  3.10 培训资料的管理。培训机构必须对每一次培训班的有关资料进行档案管理,记录至少保存5年,以备查询。
  4 工作程序
 
 4.1 由申请机构向安注委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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