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培训机构认可程序(试行)
1 总则
为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的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培训管理工作程序,提高审核员培训工作质量,制定本程序。
2 主要依据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培训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课程批准准则》
ISO/IEC导则62《认证机构评定和认可的基本要求》
3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对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培训机构的认可工作。
4 工作原则
4.1 对审核员培训机构的认可工作遵循自愿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4.2 安注委有关工作人员对培训机构评审过程中所了解的有关信息和评定认可情况保守秘密。
5 工作程序
5.1 申请
5.1.1申请认可或申请复评的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
a)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b)已按照有关认可规范要求建立的管理体系运行时间不少于6个月。
c)具有从事与审核员培训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对于申请认可的每个培训业务范围类型,每个类型具有专职教师数量应不少于2名(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教师的选择、培训、聘用和管理程序)。
d)具有培训机构运行所需稳定的财务和物质资源。
e)具有从事培训业务所需的足够和稳定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f)相关机构业务活动的说明。
5.1.2 满足以上条件的培训机构,可向安注委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审核员培训机构认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5.1.3 申请机构按规定填写《申请书》后,应将《申请书》与能证明其满足培训机构条件的材料一并提交安注委办公室。
5.1.4 安注委办公室在接到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30日内,将组织评审组对培训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
5.1.5 培训机构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a)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同意、推荐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