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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装备建设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装备建设的通知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国家,救灾任务非常繁重。各级民政部门承担了大量的查灾、核灾、报灾,组织转移安置灾民,以及运输发放救灾款物的任务,但与工作任务相应的救灾装备十分落后,有的地、县至今没有救灾专用车辆,有的救灾车辆年久失修,难以保证随时启动;有的地方民政专网微机严重老化,因配置太低无法安装使用民政部“灾情统计软件”;有的地、县没有摄录像器材,致使灾情上报迟缓、滞后,已严重影响了救灾工作的开展,与建立灾民紧急救援工作体系的要求极不适应。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改变救灾装备落后的状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救灾装备建设的重要意义。第十一次全国民政会议提出要建立灾民紧急救援工作体系。救灾预案、救灾队伍、救灾装备和救灾物资储备是灾民紧急救援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配备精良的救灾装备,才能保证及时查灾,科学核灾,准确报灾,才能做到重大灾情24小时上报,才能使紧急转移的灾民在24小时内得到生活救助,才能使各项救灾款物准确迅速地发放到灾民手中。因此,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救灾装备建设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为指导各地救灾装备建设工作,部制定了地方救灾装备配备标准,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据本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救灾装备配备方案,抓紧组织实施,尽快提高救灾装备水平。
  二、要积极主动地向政府领导汇报,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为救灾装备建设创造条件。要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要求,加强与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协商和沟通,争取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救灾装备经费,建立固定的救灾装备经费来源渠道,并保证救灾装备的使用费用;积极商交通、通讯等部门,争取相关税费的优惠减免政策。
  三、切实管好、用好救灾装备。救灾装备一定要按照专物专用的原则,用于与救灾直接相关的活动。部里于1998年安排了一批救灾专用车辆,1999年安排了一定数额的救灾工作经费,专项用于补助部分省级民政部门建立和完善“灾害评估信息系统”和救灾通讯网络,补充和更新救灾车辆及计算机设备,这些资金和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挪作他用。各级配备的救灾装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保证设备完好,满足救灾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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