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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89年2月2日 <89>国税地字第013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将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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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减免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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