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89年2月2日 <89>国税地字第013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将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
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律法规
标号
标题
日期
1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减免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40630
输入您的搜索字词
提交搜索表单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