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在
“八五”期间继续减免产品税归还贷款的通知
(1991年1月28日 国税发<199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加快电力工业发展,解决电力建设项目还贷资金不足的问题,1986年,财政部、水电部曾联合下达了《
关于对电力工业企业减免产品税归还贷款的通知》((86)财税字第330号文),对电力工业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新建电厂、新增机组,在还贷期间,用新增利润、折旧归还贷款不足的,自1986年7月1日至1990年底止,允许减免新增电量产品税用以归还到期贷款。这对于促进电力工业的发展,增强企业还贷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目前电力企业还贷资金严重不足,为了进一步支持电力工业发展,以缓解我国能源紧张状况,经研究决定:自1991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对电力工业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新建电厂、新增机组,在归还贷款期间,可仍按照财政部、水电部(86)财税字第330号财政部(87)财税字第00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