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政府采购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三)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按规定取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五)依照有关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为政府采购提供真实、合理的评审意见,并以个人名义承担法律责任;
(二)不得向外泄露涉及投标供应商商业秘密的投标资料和信息;
(三)不得在参加评审前或评审期间向外透露有关评审信息;
(四)不得接受投标供应商的各种馈赠、宴请和其他利益;
(五)接受邀请参加评审的专家应按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无特殊原因,在评审期间不得中途退出;
(六)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报告并加以制止;
(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觉接受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八)依照有关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与有关方面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客观公正时,应在评审中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八条 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应提出评审意见,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将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收回《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并视情况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通报: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损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和本办法廉洁自律的规定,私下接受投标供应商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三)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向他人透漏有关项目评审情况及相关信息的;
(五)专家之间私下串通,违背公正、公平原则,左右评审结果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
(七)被随机选定为评审专家并接受邀请而未按时参加,影响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