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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并具有一定的招投标工作实践经验;
  (四)热爱政府采购事业,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并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评审工作;
  (五)无违法、违纪记录;
  (六)户口所在地一般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在职和离退休专家,均可经所在单位或本行业组织推荐,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申报。申报专家须认真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报表》(附后),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附电子文本)。
  第八条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对申报人进行审核,向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申报人颁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第九条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依据每位入选专家所申报的专业分类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库,并详细记载评审专家评审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 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不适宜继续承担评审工作的专家进行适时调整,并及时予以更新和补充。因故需要解聘的,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有关解除聘用手续,并收回《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第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前一个月内,本人提出申请,经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重新审核同意,可以续聘;期满未重新申请的,视同退出,并收回《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第十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方面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每次进行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时,应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每次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参加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姓名、单位等内容承担保密的责任。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参加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可按规定取得一定的劳务报酬,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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