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证监公司字[2005]10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报送的《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和《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我会对你委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无异议,你委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同意豁免你委因行政划转而持有深天健11,318.16万股国家股(占总股本的50.70%)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