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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

  8、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侦查机关。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9、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的,应当书面通知作出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扣押、冻结;
  10、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提出书面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11、侦查机关对不起诉决定要求复议或者提请复核的,被不起诉人或者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12、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应当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13、人民检察院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应当依法撤销不起诉决定,予以纠正;
  14、不起诉文书应当符合文书规范。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起诉错误
  1、本院没有案件管辖权;
  2、适用强制措施不当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不符合不起诉法定条件的案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的;
  4、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第四款或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的;
  5、对定罪的证据确实、充分,仅是影响量刑的证据不足或是对界定此罪与彼罪有不同认识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第四款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的;
  6、适用法律不当,混淆三种不同性质的不起诉适用条件的;
  7、办理不起诉案件不符合本标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8、没有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或者没有向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侦查机关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或者没有将在押的被不起诉人立即释放,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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