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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

  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或者重新侦查;侦查机关坚持移送,经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不起诉处理。
  (三)根据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质量标准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作不起诉决定:
  1、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
  2、一人犯罪数的;
  3、犯罪嫌疑人有逃脱行为或者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犯罪的;
  4、犯罪嫌疑人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而从犯已被提起公诉或者已被判处刑罚的;
  5、共同犯罪中的同案犯,一并起诉、审理更为适宜的;
  6、犯罪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证据,逃避或者对抗侦查的;
  7、因犯罪行为给国家或者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有严重政治影响的;
  8、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四)其他质量标准
  1、本院有案件管辖权;
  2、符合回避条件的人员依法应当回避;
  3、强制措施适用恰当;
  4、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5、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案程序;
  7、根据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第四款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不起诉的案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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