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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

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
([2001]高检诉发第11号 2001年3月5日)


  为了依法行使起诉权,保证起诉案件的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机关起诉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办理案件质量标准
  (一)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
  1、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动机、目的、后果以及其他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清楚;
  2、无遗漏犯罪事实;
  3、无遗漏被告人。
  (二)证据确实、充分
  1、证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证据合法有效;
  2、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和证据确实、充分;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能够合理排除;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排他性。
  (三)适用法律正确
  1、认定的犯罪性质和罪名准确;
  2、认定的一罪或者数罪正确;
  3、认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准确;
  4、认定共同犯罪的各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和责任恰当;
  5、引用法律条文准确、完整。
  (四)诉讼程序合法
  1、本院有案件管辖权;
  2、符合回避条件的人员应当依法回避;
  3、强制措施适用恰当;
  4、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5、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6、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案程序。
  (五)其他质量标准
  1、造成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损失,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提起;
  2、对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了纠正意见;
  3、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意见或书面纠正意见的已经提出;
  4、依法应当移送或者作出处理的有关证据材料、扣押款物、非法所得及其孳息等,已移送有关机关或者依法作出了处理,证明文件完备;
  5、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已依法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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