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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
([2001]高检诉发第11号 2001年3月5日)

目录


  一、制定目的和法律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三、公开审查程序及内容
  四、其他规定
  五、法庭调查
  六、法庭辩论
  七、其他规定

一、制定目的和法律依据

  第一条 为保证不起诉决定的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规范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不起诉案件,是指审查起诉过程中拟作不起诉决定的案件。
  第三条 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是为了充分听取侦查机关(部门)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等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是否作不起诉处理提供参考。

二、适用范围

  第四条 公开审查的不起诉案件应当是存在较大争议并且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准备作不起诉的案件。
  第五条 对下列案件不进行公开审查:
  (一)案情简单,没有争议的案件;
  (二)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进行公开审查;
  (四)其他没有必要进行公开审查的案件。

三、公开审查程序及内容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可以根据侦查机关(部门)的要求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经检察长决定,进行公开审查。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应当听取侦查机关(部门),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分别进行,也可以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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