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第七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并报当地劳动动部门备案。管理人员应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和熟悉国家安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其职责是:
  1.对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2.参与制订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
  3.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传达并贯彻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
  5.督促检查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6.解决锅炉房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7.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管理情况。

  第八条 司炉是特种技术工种,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选调、培训司炉工人。司炉工人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司炉操作证才准独立操作锅炉。严禁将不符合司炉工人基本条件的人员调入锅炉房从事司炉工作。

  第九条 司炉工人在值班时须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锅炉。

  第十条 锅炉房应有水处理措施,锅炉水质应符合《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锅炉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锅炉水质化验人员。水质化验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准独立操作。

  第十一条 锅炉房应有下列制度:
  1.岗位责任制:按锅炉房的人员配备,分别规定班组长、司炉工、维修工、水质化验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2.锅炉及其辅机的操作规程,其内容应包括:
  (1)设备投运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2)启动与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
  (3)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4)设备的维护保养。
  3.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及记录项目。
  4.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本体、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及辅机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5.交接班制度:应明确交接班的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手续。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律法规
标号标题日期
1 劳动部关于修改《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个别条款的通知 19910205
2 劳动部关于颁发《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19931117
3 劳动部关于颁发《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的通知 19920122
4 劳动部关于颁发《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 19910520
地方法规
标号标题日期
1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安全合格锅炉房验收条件》的通知 19880222
2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 20000907
3 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失效] 19930624
4 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失效] 19890512
5 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1997修正)[失效] 19971231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