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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部关于修改<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个别条款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2月5日 实施日期:1991年2月5日)修改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一九八八年一月三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锅炉房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设置下列锅炉的工业及生活用锅炉房:
  (1)额定蒸发量≥1吨/时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
  (2)额定供热量≥240×10的四次方大卡/时的热水锅炉。
  设置额定蒸发量<1吨/时的蒸汽锅炉或供热量<240×10的四次方大卡/时的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本规则不适用于电力系统的发电网锅炉。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锅炉房的设计建造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锅炉房建造前使用单位须将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送交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否则不准施工。

  第四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第五条 在用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未取得定期检验合格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第六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处于完好状态,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有严重隐患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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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标号标题日期
1 劳动部关于修改《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个别条款的通知 19910205
2 劳动部关于颁发《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的通知 19920122
3 劳动部关于颁发《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 19910520
4 劳动部关于颁发《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19931117
地方法规
标号标题日期
1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安全合格锅炉房验收条件》的通知 19880222
2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 20000907
3 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失效] 19930624
4 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失效] 19890512
5 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1997修正)[失效] 199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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