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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原油提价收入财务处理和提高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关于原油提价收入财务处理和提高原油储量有
 偿使用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1991年3月13日财政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发布)


  根据国家物价局《关于提高原油出厂价格的通知》的精神,自1991年1月1日起,全国各油田高、平价原油一律在现行出厂价基础上,每吨提价34元,提价收入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平价原油每吨提价34元,提价收入纳入预算,按规定缴纳流转环节各种税收
   二、从1991年1月1日起,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在现行按产量每吨提取49元的基础上,提高到59元,每吨提高10元。提取的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进入生产成本,并全部上缴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专项用于石油勘探开发。天然气储量有偿使用费仍按现行每千立方米的产量提取5元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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