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关于原油提价收入财务处理和提高原油储量有
偿使用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1991年3月13日财政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发布)
根据国家物价局《关于提高原油出厂价格的通知》的精神,自1991年1月1日起,全国各油田高、平价原油一律在现行出厂价基础上,每吨提价34元,提价收入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平价原油每吨提价34元,提价收入纳入预算,按规定缴纳流转环节各种税收
二、从1991年1月1日起,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在现行按产量每吨提取49元的基础上,提高到59元,每吨提高10元。提取的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进入生产成本,并全部上缴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专项用于石油勘探开发。天然气储量有偿使用费仍按现行每千立方米的产量提取5元标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