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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贸企业职工住宅有关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关于外贸企业职工住宅有关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1年2月20日财政部发布)


  最近,有些地方反映,在财务检查中发现有些外贸企业将职工住宅维修费用在商品流通费中列支,询问这些作法是否合乎规定。现结合外贸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如下:
   一、企业职工住宅的各项收支均应单独核算,除了折旧费计入商品流通费、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企业提存的大修理基金中开支(指计提大修理基金的企业)外,经常修缮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应在租金收入中列支,收支差额列入职工福利基金核算,不得列入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收支。
   二、没有实行大修理基金提存办法的外贸企业,发生的职工住宅大修理费用,可依据相当于提存大修理基金数额事先编制住宅大修理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批准的计划内按实列入商品流通费一修理费项目,超支部分从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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