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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

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
 (1989年6月20日监察部发布)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4篇 地方法规3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驻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关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根据监察部、人事部《关于在惩戒工作中分工协作问题的通知》及国务院有关行政处分程序的规定,现将监察机关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察部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按下列规定行使行政处分权:
  (1)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任命的国务院各部门负责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负责人,需要给予降级以下(含降级)行政处分的,监察部提出处分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后,由监察部下达处分决定;需要给予降职以上(含降职)行政处分的,由监察部向国务院提出处分建议。
  (2)对国务院任命的人员,需要给予撤职以下(含撤职)行政处分的,监察部提出处分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后,由监察部下达处分决定。
  (3)对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人员,可以直接给予撤职以下(含撤职)的行政处分。
  (4)对由监察部直接查处的地方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属于由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人员,可以直接给予降级以下(含降级)的行政处分,需要给予降职、撤职行政处分的,由监察部建议其所在政府提请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罢免或免职,再由监察部下达处分决定;属于由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人员,可以直接给予撤职以下(含降职)的行政处分。
  对(2)、(3)、(4)项所列人员,需要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监察部提出处分建议,由其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二、监察部作出的处分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其中属于中央管理干部的,同时将调查报告、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讨(一式二份)抄送中共中央组织部,归入本人档案。

   三、监察部派出机构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对担任司局级职务的人员,需要给予撤职以下(含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提出处分意见,报监察部批准后,由派出机构下达处分决定;需要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经监察部同意后,由派出机构建议驻在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对处级以下(含处级)职务的人员,派出机构可以直接给予撤职以下(含撤职)的行政处分;需要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建议驻在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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