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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商业企业和供销社部分商品提价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关于国营商业企业和供销社部分商品提价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1年3月20日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发布)


  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提高煤炭价格的通知》,国家物价局、商业部、纺织工业部先后发出了《关于调整食糖价格的通知》、《关于1990年度棉花供应价格的通知》、《关于提高絮棉零售价格的通知》、《关于调整棉纺织品价格的通知》、《关于调整洗衣粉、肥皂价格的通知》。根据上述通知精神,煤炭、食糖、棉花、絮棉、棉纺织品、肥皂、洗衣粉价格都将适当提高。按照1986年11月14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库存商品、物资调整价格差额的财务处理规定》和1990年3月29日商业部、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发出的《关于供销社挂帐停息贷款到期后如何处理的通知》精神,现对食糖、棉花、絮棉、棉纺织品、煤炭、肥皂、洗 衣粉提价后国营商业企业和供销社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营商业企业库存的食糖(不包括商业部的国家储备糖和市场调节糖)、絮棉、棉纺织品、煤炭等商品,应根据全国统一规定调价前一天的商品库存数量准确计算升值金额,所发生的库存升值款,一律作增加国家流动资金处理。
   二、各级供销社库存的食糖、棉花、絮棉、棉纺织品、煤炭、肥皂、洗衣粉等商品,应根据全国统一规定调价前一天的商品库存数量准确计算库存升值金额,所发生的升值款,一律专项用于解决供销社挂帐,不得挪作他用,列入“待处理收益--全国统一调价收益”专户反映,并填列《供销社调价商品库存升值统计表》,随1991年一季度会计报表逐级汇总上报商业部,同时抄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和中国农业银行。凡不按此规定上报升值统计表的地区,农业银行可提出意见,报财政部、商业部批准后,相应停止执行供销社挂帐停息办法,按正常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库存升值款首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供销社调剂解决本地供销社的佳帐损失;对结余部分,由商业部集中调剂解决全国供销社的挂帐损失,此款不得挪作他用。各级供销社在管理、使用库存商品升值款时,应接受同级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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