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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教育补助专款实行项目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关于对教育补助专款实行项目管理的通知
 (1991年7月5日财政部、国家教委发布)


  “八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教育3项补助专款(以下简称“教育专款”),用于支持和促进地方普及义务教育、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加强师范教育。为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今年起,对教育专款实行项目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教育专款的使用方向
  (一)普及义务教育补助专款,主要是促进和扶持老、少、边、究地区完成普及义务教育的计划,为中小学维修校舍、购置课桌凳、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城乡职业技术教育补助专款,主要是支持和促进地方充实一部分教育部门举办的能对当地经济发展起促进作用的农业、职业技术骨干中学,以购置专业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建立实验室等。
  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一部分专款,实行有偿使用,主要用于支持职业中学有收益、有还款能力的实习场地。
  (三)师范教育补助专款,主要用于改善现有师范院校办学条件和加强中小学师资的培训工作,重点充实一部分骨干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二、选择项目的原则
  (一)必须符合中央“八五”教育发展战略要求,符合当地“八五”期间总的教育发展规划;要有利于合理调整学校布局,投资后能提高教育质量并产生较好的效益。
  (二)要统筹规划,集中资金,突出重点,择优安排,鼓励先进,扶持贫困。
  (三)必须首先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未落实配套资金的项目,不予立项。
  (四)用款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能担负项目管理的责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管好用好教育专款的主、客观条件。
   三、教育专款的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在对本地教育发展需要支持的项目进行调查了解和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项目管理的要求向财政部、国家教委报送申请教育专款的报告及专款申请表(附件一)。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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