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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禁将人民币包装在商品中促销问题的函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禁将
人民币包装在商品中促销问题的函
(银办函[2001]140号 2001年3月19日)


赤峰市政协:
  你市政协信息联络处《基层政协委员建议严禁将人民币包装在商品中促销》(赤峰政协信息第60期),已由全国政协信息资料中心以(2000)信息第198号转我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将人民币包装在商品中促销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根据《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上述损害人民币的违法行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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