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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在建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邮政在建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建[2001]88号 2001年3月21日)


  为了加强对邮政在建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拨资金)的管理,做到计划落到项目、资金拨付及时、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使用范围
  国拨资金主要用于邮电分营后邮政在建项目的建设,包括邮政绿卡网、综合计算机网、邮区中心局土建、工艺设备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等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家邮政局在国家有关部门组织清理并确认的范围内进行安排。
  二、资金的计划管理
  2000年国拨资金由国家邮政局补报项目投资安排计划和资金实际分配使用情况,财政部补办批复手续,以此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2001年国拨资金纳入国家邮政局的部门预算,年度终了,国家邮政局应向财政部报送该资金的使用决算。
  2002年初,国家邮政局应向财政部报送本年的国拨资金使用计划,并在年度终了向财政部报送该资金的计划完成及资金结余情况。
  三、项目的计划管理
  国家邮政局在制定国拨资金的用款计划时要从有利于我国邮政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凡列入计划的用款项目须经相关部门立项批复。
  邮政在建项目投资计划一经财政部批准,要严格遵照执行;如果出现项目实际需要投资额与原计划数差别较大等特殊情况时,要及时向财政部反映,不能擅自调项或增减计划项目的投资额。
  严禁将国拨资金安排用于未经批准的在建项目。
  国拨资金如不足,由国家邮政局自行解决;如有结余,对确实需要增加的项目,由国家邮政局报财政部审批同意后安排。
  四、资金拨付
  2001年和2002年,每年由国家邮政局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请款时应当同时报送申请报告,对申请用款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总投资概算、当年投资计划和分批使用计划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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