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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
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2001]高检诉发第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处,军事检察院刑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起诉处:
  为贯彻落实2000年全国检察机关公诉改革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公诉改革的深入进行,促进公诉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我厅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刑事抗诉案件出庭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等四个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其中,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和刑事抗诉案件出庭工作程序是全国公诉改革整体工作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公诉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向院党组汇报,本着先试点、后铺开的方针,制定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行,力求取得实效,文件中涉及与侦查、审判等部门相互配合的内容,要及时通过联席会议、协调会等形式沟通情况,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必要时可提请上级部门或者地方党委加以协调。
  各地在执行当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二00一年三月五日

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

目录



  一、制定目的和法律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三、公开审查程序及内容
  四、其他规定
  五、法庭调查
  六、法庭辩论
  七、其他规定

一、制定目的和法律依据

  第一条 为保证不起诉决定的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规范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不起诉案件,是指审查起诉过程中拟作不起诉决定的案件。
  第三条 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是为了充分听取侦查机关(部门)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等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是否作不起诉处理提供参考。

二、适用范围

  第四条 公开审查的不起诉案件应当是存在较大争议并且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准备作不起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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