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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普发性文件发送范围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普发性文件发送范围的通知
(环办[2001]24号 2001年3月15日)


总局机关各部门对外合作中心机关服务中心:
  为规范我局普发性文件的发送范围,经总局领导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所有以总局及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普发性文件,在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的同时,均应抄送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二、以总局及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普发性文件中涉及经济计划方面的文件,在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的同时,可以抄送形式增发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三、不涉及经济计划方面的普发性文件,不发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
  四、以总局及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普发性文件需要直属单位、派出机构执行的,在主送各省级环保部门的同时主送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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