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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批准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试点的复函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批准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试点的复函
(环函[2001]49号 2001年3月19日)


内蒙古、黑龙江、江西、湖南、四川、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要求,国家拟建设一批生态功能保护区。这是一项新的工作,为了总结经验使工作顺利开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先抓一批试点。根据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报告,经研究,同意下列地区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试点:
  1.阴山北麓科尔沁沙地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内蒙古自治区)
  2.三江平原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黑龙江省)
  3.鄱阳湖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江西省)
  4.洞庭湖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湖南省)
  5.若尔盖-玛曲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若尔盖部分-四川省,玛曲部分-甘肃省)
  6.秦岭山地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陕西省)
  7.黑河流域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源头和中游部分-甘肃省,下游部分-内蒙古)
  8.长江源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青海省)
  9.黄河源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青海省)
  10.塔里木河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有关省、自治区抓紧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为组长的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试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试点办),可挂靠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二、各省、自治区试点办要按照我局《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环办(2001)18号文)的要求,组织试点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编制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规划要针对试点地区的重要生态功能,规定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生态功能进一步退化。规划完成后,由我局统一组织论证,报当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规划的具体实施工作由试点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根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有关跨省域的生态功能保护区按属地管理的要求,黑河流域生态功能保护区源头和中游部分的规划由甘肃省负责编制和实施,下游部分(阿拉善)的规划由内蒙古自治区负责编制和实施;若尔盖-玛曲生态功能保护区若尔盖部分的规划由四川省负责编制和实施,玛曲部分的规划由甘肃省负责编制和实施。
  四、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中申请列入而未列入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试点的,建议相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这些地区先行开展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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