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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继续开展打击走私和盗版影片活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原因:适应阶段性工作的具体规定)

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继续
开展打击走私和盗版影片活动的通知
(文市发[2001]10号 2001年3月21日)


  1999年文化部和广电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打击走私盗版影片活动,使走私影片泛滥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电影市场环境有了一定的改观。电影作为一种文化消费品,已越来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尤其是近年来国产影片的发行和放映收入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但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在利益的驱动下,大肆制作电影盗版音像制品,特别是国产电影的盗版音像制品对电影市场造成了严重冲击。为打击走私和盗版影片,维护我国电影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文化部、广电总局决定2001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打击走私和盗版影片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电影、音像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贯彻文化部、广电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打击走私影片活动的通知》(文市发(1999)3号)精神,认真部署并安排好今年的打击走私影片工作。切实将打击走私影片与打击盗版影片结合起来,重点打击盗版国产影片的非法音像制品。
  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影市场的管理工作。对走私和盗版影片情况严重的地区,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配合国产影片的发行放映,尤其是在放映重点推荐的国产优秀影片前后,要加强对市场的清理,坚决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三、电影发行放映单位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各级文化、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文化市场稽查队要把此项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对发现的重要线索要寻根索源,一查到底。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广电总局电影局将选择适当时间对各地打击走私和盗版影片活动进行检查。
  四、请各省依照《关于打击走私影片表彰奖励办法》(市函(1999)75号)、《关于表彰奖励打击走私影片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有关事宜的通知》(市函(1999)332号)的有关规定,推荐打击走私影片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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