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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西藏自治区《向中央申请的优惠政策》的意见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西藏自治区《向中央
申请的优惠政策》的意见的复函
(银办函[2001]155号)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你委转来的《关于征求〈向中央申请优惠政策〉意见的函》(国经贸厅综合函[2001]107号,以下简称《申请函》)收悉。《申请函》中提出的有关政策要求,在2000年12月,由人民银行会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六部门上报国务院《关于西藏自治区优惠金融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银发[2000]393号,以下简称《请示》)中基本包括,大部分政策要求国务院已原则同意。现就《申请函》中有关金融政策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继续实行货币、信贷指导性计划问题
  《申请函》要求:对西藏继续实行货币、信贷指导性计划。
  国务院批复《请示》:同意西藏自治区继续执行现行政策,但不能按照贷款增长比经济增长平均高10—15个百分点的规模编制货币信贷年度计划。
  现行办法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原西藏分行)按国家宏观政策的要求,结合西藏自治区具体情况,编制全区年度货币、信贷计划草案,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关于商业银行内部经营管理问题
  《申请函》要求:各商业银行总行对西藏分支机构按照“统一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对存贷款计划、经营管理计划、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单独考核、特殊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批复《请示》的精神,考虑目前西藏自治区商业银行的资金管理体制,经研究,并商有关商业银行提出以下意见:各商业银行总行对西藏分支机构按照“统一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对存贷款计划、经营管理计划实行单独考核与管理的办法。
  三、关于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及利差补贴问题
  《申请函》要求:西藏各类贷款(含外汇贷款)实行全国统一利率,再将所收利息的50%直接返还给借款者或实行比全国统一利率低2—3个百分点的政策;对农、中、建三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自治区分行执行优惠利率政策,实行利差补贴。
  国务院批复《请示》:同意各国有商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贷款利率统一执行比全国平均水平低2个百分点的优惠贷款利率。商业银行因执行优惠利率形成的利差损失,由人民银行以贷款平均余额为基数,按季给予各商业银行西藏分行2个百分点的利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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