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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重大选题备案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重大选题备案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新出图[2001]291号 2001年3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出版社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在京出版社: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10号令)第十九条的规定,我署于1997年10月10日制定了《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新出图(1997)860号)。随后,我署又于1999年3月9日发出《关于加强和改进重大选题备案工作的通知》(新出图(1999)198号),对重大选题备案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并重申了有关规定。实行重大选题备案工作以来,多数出版单位能够遵守图书重大选题备案制度。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有的未履行备案制度,擅自出版属重大选题的图书;有的一边报送备案,一边出版;有的不按规定提前上报《重大选题月报表》;有的出版单位的主管部门对所属出版社上报的重大选题不认真审核,书稿审读意见不具体。为进一步做好图书重大选题备案工作,现重申和补充规定如下:
  一、涉及《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新出图(1997)860号)第三条规定的十五个方面的内容,属重大选题的范围,出版社出版上述内容的图书,必须履行备案手续。
  二、各出版单位要严格遵守《出版管理条例》,按照专业分工范围出书,自觉履行备案手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管理部门和在京出版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对所属(辖)出版单位上报的属重大选题范围的选题切实负起责任,要对书稿内容进行审核,写出具体的审核意见,要依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凡思想倾向不好、内容平庸、题材重复和超专业分工范围安排的选题一律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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