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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参照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复函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参照
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复函
(国西办综[2001]1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将你省人民政府《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参照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请示》(吉政文(2000)122号)批转我办研究办理。经商国家计委并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地处中、俄、朝三国交界地带,东临日本海,在对外经济交往与合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延边自治州虽在地理位置上处于东北地区,在地带划分上属于中部地区,但在经济上却属于欠发达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因此,为加快延边自治州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比照对湖南湘西自治州、湖北恩施自治州的做法,同意延边自治州享受西部开发的某些政策,在实际操作中酌情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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