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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切实加强乡镇广播电视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切实
加强乡镇广播电视管理的通知
(广发社字[2001]237号 2001年3月22日)


  近年来,各地乡镇广播电视发展较快,为提高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覆盖、丰富广大群众的文化生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乡镇广播电视站擅自开办电视节目、差转台在转播节目时插播自办节目等违规行为,个别地方甚至还出现了私人办电视、出租转让广播电视站的严重错误,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已经危及到广播电视的宣传安全。为此,特就进一步加强乡镇广播电视管理通知如下: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要从政治意识、大局意识、阵地意识的高度出发,切实履行管理乡镇广播电视的职责,认真规范乡镇广播电视站和差转台的审批,研究完善乡镇广播电视的管理办法,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各种违纪违规行为,促进农村广播电视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2.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原则,立即开展一次对乡镇广播电视的集中、专项治理工作,重点纠正出租转让乡镇广播电视站、系统外非法设立经营乡镇广播电视站、乡镇广播电视站开办电视节目、擅自设立差转台以及差转台在转播节目时插播自办节目的违规行为,同时对乡镇广播电视站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已经联网的乡镇要取消电视播出前端;不需要再承担转播任务的差转台,应及时予以撤销,消除隐患。
  3.乡镇广播电视管理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是切实做好农村广播电视的覆盖工作,确保把中央和省(区、市)的广播电视节目输送到各乡、镇、村。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继续大力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努力解决边远贫困地区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问题,力争在“十五”期间,基本实现东部和其他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的所有自然村、西部地区新通电行政村和部分自然村“村村通”目标。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办法,加快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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