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适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烟法[2003]435号)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
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
十六条和
《办法》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结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对
《办法》适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烟草企业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申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适用
《办法》第
九条的规定,即由其所在具备法人资格的烟草企业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证。在许可证企业名称一栏中填写具备法人资格的烟草企业名称,同时注明生产单位名称。
二、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主体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烟草公司,列入
《办法》第
十三条第(四)项“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烟草企业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申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的,适用
《办法》第
十五条的规定,即由其所在具备法人资格的烟草企业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在许可证企业名称一栏中填写具备法人资格的烟草企业名称,同时注明批发单位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