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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做好审计信访举报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做好审计信访举报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做好审计机关信访举报工作情况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现将修改后的《审计机关信访举报工作情况统计表》(下称《统计表》)印发给你们,同时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重申如下:
  一、认真填报信访举报数据。《统计表》每半年须填报一次,年底一并报送书面工作总结。各单位要在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之前,将本单位上半年和下半年的信访举报数据报署。请各单位在对当年信访举报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总结,于次年1月15日前报署。
  二、及时反馈核查办理结果。各单位对经审计调查核实的群众举报,要及时通过专题报告和填写《审计署举报中心电、信件转办处理单回执》的方式向署反馈。尤其是对署领导批示查处的信访举报事项,承办单位必须迅速组织力量核查,并在三个月内将核查结果向署报告。不能按时上报结果的要提前说明原因。各单位对署举报中心转送的群众信访举报事项,经审计核查后形成专题报告的,要在书面报署的同时另抄送署举报中心1份。特别是对署名举报和通过群众举报查处的大案要案或群众反映强烈、影响面较大的举报事项,更要专函及时报告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以便署统一口径向上访举报群众进行答复和宣传疏导,切实促进信访举报问题的快速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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